【咬脫左耳】趙家賢遭咬脫左耳案續審 法官引導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有否特定意圖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2/07 15:39

最後更新: 2021/12/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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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賢遭咬脫左耳案續審,法官引導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有否特定意圖。(資料圖片)

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前年被咬甩左耳案進入審訊尾聲,法官今(7日)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陪審團應考慮被告受酒精影響的程度,而由於被告是在自己的意願下喝酒,因此不能以精神病或酒醉後的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是否受酒精影響只會影響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有特定意圖犯案。

法官張慧玲今開始引導陪審團指,涉案被告陳真(51歲)於審訊期間曾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黃最初診斷被告患有精神病,即病態酒精醺醉症,惟後來在控方盤問下,黃發現被告的徵狀並不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所有條件,故將診斷改為另一種精神病,即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情不智。法官促陪審團考慮,上述的診斷情況是否一個謹慎小心的專家該做的事,還是黃的確如控方所指,只是退而求其次地更改自己的診斷?

法官又指,被告聲稱自己犯案時腦海一片空白,沒有意識,但陪審團應考慮整體情況,例如在閉路電視片段中可見,被告於案發期間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手腳是否協調等,從而判斷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

法官續指,黃聲稱被告受酒精影響而神智不清,而關於酒精方面的證供,被告曾供稱於案發前喝過什麼酒,亦有不同證人提及被告身上是否有酒氣,但從證供可見,被告喝酒後至少1.5小時後才出門,陪審團應考慮他受酒精影響至什麼程度?其徵狀是否似是一個受酒精影響的人?尤其當被告亦供稱他並無步履不穩,沒有很醉,被告在這情況下被打背脊一下,會否使其神智不清?

另一方面,即使陪審團信納被告患有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情不智,但他是在自己的意願下喝酒,並非遭他人灌酒,因此不能以精神病作為辯護理由,亦不能以酒醉後的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但這一點可以影響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有特定意圖干犯有意圖而傷人罪。

法官解釋所謂特定意圖,是指被告有意圖使傷者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其施襲,若被告在醉酒的情況下有傷人意圖,即使受酒精影響,亦算是有意圖。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意圖,或未能肯定他有意圖,則應裁定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不成立,但這不代表他沒有罪,陪審團應改為裁定被告較輕微的傷人罪成。

法官將於明(8日)早繼續引導陪審團,陪審團料於明早起退庭商議。

涉案被告陳真被控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3人。被告另被控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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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